1、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2、一、二、三標段投標人須具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含道路工程),擬派駐的項目經理為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為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 3、四標段投標人須具備公路工程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工程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擬派項目總監須具備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專業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8、本項目兼投不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