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生產廠家、代理商或經銷商; 3、營業執照中注明的經營范圍含有下列采購內容中的一種及以上的生產或銷售;(采購內容:計算機、辦公設備、網絡設備、計算機軟件(包括操作系統、辦公軟件、殺毒軟件)、計算機配件、計算機外設、打印耗材、辦公文具、桌面文具、財務用品、文體用品、攝影器材、影音電子、數碼配件、通訊設備、電子設備、辦公電器,服務器,掌上電腦,平板式微型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數碼復印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照相機,傳真機,空調機); 4、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