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 (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jl1 (監理第一標段) | g309青蘭線冠縣繞城段改建工程,項目全線采用雙向四車道一級公路標準,設計速度80公里/小時,路基寬度25.5米,路線全長18.595公里,其中新建段12.535公里,改建段6.06公里。項目起點位于g309冠縣張家莊路口,終點位于冠縣多莊村北的原g309。招標范圍:本項目設一個監理標段,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12個月。本次招標范圍為路面、大中橋、路線交叉及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本項目采用一級監理模式,設一個總監辦(即一個監理標段),負責本招標項目的全部監理服務工作。 | 資質資格要求 | 投標人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具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
業績要求 | 投標人近五年內(2012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日期為準)至少獨立完成2個一級及以上公路項目監理服務經歷。 |
財務要求 | 投標人近三年(2013年-2015年或2014年-2016年)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不應小于1。 |
信譽要求 | 1.投標人沒有正受到責令停業的行政處罰或正處于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投標人沒有正受到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 3.投標人在近三年內(2014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未發生過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問題。 4.投標人在近三年內(2014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未因工程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被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參與投標。 5. 投標人無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
人員要求 | 1.總監理工程師(1人):具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至少具有2個一級及以上公路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業績 2.安全、環保監理工程師(1人):具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含)以上資格,具有安全環保資格證,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至少具有1個一級及以上公路項目安全、環保監理工程師或安全監理工程師業績。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試驗、檢測設備 |
分包要求 | 不允許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聯合體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為最高信用等級的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 |
3.3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4 | 申請人在購買招標文件前,應按照《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魯交建管〔2010〕36號)、《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魯交建管〔2010〕37號)和《關于運行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通知》(魯交建管〔2010〕38號)等有關規定,在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中填報、完善、公開本單位信用信息,以備招標評審核查;申請人信用信息公開后,應在山東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網中提交網上報名申請,否則不予發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記錄在信用信息系統中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 |
3.5 | 在山東省交通運輸工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報名,購買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簽署、澄清、遞交、撤回、修改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處理有關事宜的經辦人須與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授權委托人一致。 |
3.6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2015〕3號)、《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高檢會〔2015〕5號),申請人對申請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擬在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員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提供由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原件、掃描件)。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未提供《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或者經查詢申請人單位和上述個人存在行賄犯罪記錄,不予通過招標評審或者資格預審審查。 |
3.7 | 申請人應當使用ca證書登錄“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點擊進入“投標大廳”功能模塊生成、封裝(定稿)、提交、打印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技術部分)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否則不予通過招標評審或者資格預審審查。除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目錄約定的內容以外,在“投標大廳”生成的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技術部分)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其他材料”中上傳的任何證明或者補充說明材料在招標評審(或者資格審查)時均不予認定。 |
3.8 |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及其他部(委、局、會、司)聯合簽署的《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3062號)、《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1號)、《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等多部聯合懲戒備忘錄,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交通建設市場招標投標活動。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將分別在投標(資格預審)報名、評標(資格審查)、中標通知書發出和合同簽訂等重點環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東”(www.creditsd.gov.cn)等多種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并存檔備查。申請人在投標(資格預審)報名環節經查詢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將拒絕其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申請;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在評標(資格審查)環節經查詢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或者合同簽訂環節經查詢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招標人將取消其中標資格。以聯合體方式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對聯合體各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