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簡化安全監督備案內容。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申辦安全監督備案,須提供備案申請表,規劃許可證,中標通知書或施工與監理合同,安全生產承諾書,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等材料,經過處罰進入建設基本程序的工程辦理安全監督備案須提供相關處罰決定書。
二是改變安全文明措施費監管方式。改變統一繳存固始縣建設工程文明措施費甲方專戶的管理方式,由發承包雙方在編制工程預算或招標控制價時按規定足額計取,實行專戶核算,規范使用,并列入安全監督備案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此前安全文明措施費已納入統一專戶的按原規定執行。
三是實行安全監督差異化管理。納入安全監督備案且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新開工項目,監督抽查可分別安排在基礎,主體,裝飾等施工階段進行,原則上每個工程項目不少于3次。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近兩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和項目以及高層建筑主體施工階段,視情增加抽查時間和頻次。
四是建立安全監督聯動機制。安全監督人員在施工現場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隱患排除前及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或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質監,安監機構撤出監督;對停工整改項目拒不落實停工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按權限移交法規機構依法依規落實處罰措施。